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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工作的通告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4-06-1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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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发〔2021〕10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残联发〔2024〕20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流程

  (一)申报对象

  2023年度已安排残疾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时间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月31日。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通过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选择对应行政区域在线办理(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2.线下申报: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残联审核窗口进行现场申报。

  (四)申报资料

  1.《鄂尔多斯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见附件2)。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见附件3)。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需完整的包含申报年度,若存在年中续签,需提交前后2份)。

  4.存在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所申报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提供编制本首页及在职人员花名册中残疾职工页(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2)所申报残疾人的工资系统无法调取时,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或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3)所申报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系统无法调取时,需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等资料(原件1份并加盖社保、医保部门业务专用章)。

  4)所申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的,应提供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若存在上下级或第三方代发代缴的关联单位时,需提供与关联单位之间的证明资料(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

  (五)其他要求

  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申报缴纳期,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比例的用人单位在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证后,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到残联认证,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相关说明

  (一)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在残联部门办结审核工作,审核信息提交税务部门后,可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下载打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二)当出现重复安置争议时,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凭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出具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期间不间断)文书到当地残联审核窗口进行申诉办理。

  三、咨询监督方式

  咨询方式:全市申报地址及咨询电话(见附件4)

  监督电话:0477-12345

   

  附件:

  1.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操作流程

  2.《鄂尔多斯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3.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地址及咨询电话

  5.《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残联发〔2024〕20号)

   

   

  鄂尔多斯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6月12日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操作流程.docx
《鄂尔多斯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docx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
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地址及咨询电话.docx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残联发〔2024〕20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