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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22-12-21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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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2012年,我市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2〕2号),明确“对重度残疾(一、二级)、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贫困残疾人在普惠基础上实施特惠政策,其中城镇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农村牧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城镇精神和智力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农村牧区精神和智力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2000元。”2015年,自治区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下称《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下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50元、农村牧区每人每月3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2017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具体为:自2017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即在原基础上城镇每人每月增加30元、农村牧区每人每月增加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即在原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60元。

从政策对比情况看,我市现行补贴政策标准比自治区标准高、但覆盖范围窄,有一部分困难残疾人(包括肢体、言语、视力、听力、多重五类残疾人)未纳入生活补贴范围。为做好政策的衔接统一,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补贴发放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结合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立后,我市原有政策已覆盖到的残疾人群体,本着待遇不降的原则,仍执行原补贴标准;对原有政策未覆盖到的困难残疾人群体,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补贴范围,执行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

二、调整我市残疾人补贴资金发放渠道,由目前的残疾人联合会发放调整为民政部门发放。调整后,补贴资金的发放时间、发放形式执行《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即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三、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确保把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抓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审定、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疾人联合会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证发放管理,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证有效性和重度残疾条件认定工作,提供残疾人信息数据支持,完成我市原有残疾人福利政策补贴对象相关信息数据顺利对接,保证全市残疾人福利补贴政策的延续性。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今后统一执行《实施意见》和自治区有关要求。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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